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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市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及直属各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党章》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直属机关党委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服务于局党组的中心工作,努力把市直民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第二章 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的决议。强化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组织党员群众,完成民政系统党建工作任务。
第四条
研究党支部成立、撤销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任免;党内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第五条
研究制定党员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和意见。
第六条
讨论和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
第七条
研究讨论上级党组织、局党组和党委成员需要提交党委集体决定的事宜。
第三章 机关纪委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维护《党章》和党内规章制度,协助机关党委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第九条
负责检查和处理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党组织对党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十条
协助局党组、机关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配合机关党委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加强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承办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责职分工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党建全面工作。主持研究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制定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党委委员、直属各支部党建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副书记:负责党建方面的日常工作。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制定党建工作的全年计划和阶段目标,组织具体实施,抓好检查、评比、协调、会办等工作。
第十六条
纪委书记:具体负责党委的作风建设工作。查处违纪案件,推进廉政建设。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具体负责党委的组织工作,负责抓好党员的培训工作,抓好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宣传工作的党委委员:具体负责党委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搞好舆论宣传,指导基层党支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 党委委员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必须把加强党建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实现齐抓共管,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有交流、有评比。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自的责任分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贯彻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都要落实党建工作联系点,经常检查指导,帮助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总结经验,以点带面。
第二十二条
对面上的工作,要经常检查督促,加强指导。发现先进典型及时组织交流;对存在问题,认真帮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党建工作,要定期和书记通气,重大问题提交党委会上汇报交流。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每次参加大会的党员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80%以上。主要议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和部署工作;听取和审查党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党委委员。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必须执行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才能召开的规定;做到会后给未到会的委员及时通报情况。主要议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讨论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研究党支部换届选举;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次党小组会参加的党员人数要达到80%以上,并作好参加会议党员的考勤登记;党小组长认真主持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支部汇报会议情况;党小组长每月向支部汇报一次小组会及本小组内党员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党委(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支部)委员,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议题和日期要提前通知党委(支部)委员,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紧紧围绕“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次民主生活会要有针对性地确定1至2个主要议题。主要议题的提出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对上级统一部署的议题,必须按要求抓好落实;民主生活会要紧紧围绕主要议题,以排查问题和查找不足为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体现党内生活的组织性、原则性;自我批评要做到“三多”。即多讲思想,多讲问题,多讲主观。不应就事论事,更不应避重就轻、文过饰非。要坚持从大局出发,不闹无原则纠纷。被批评的同志要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打击报复批评者;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加以解决;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应及时作出报告;因故缺席的党委(支部)委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在会后由党委(支部)主要负责人转告缺席人员;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报请上级党组织,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派员参加,加强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党支部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要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由集体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上党课:保证每半年最少上一次党课,由党委统一组织;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的党课活动,及时组织党员收看电教片;每次参加上党课的党员要占党员总数的80%以上;党课后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讨论,谈学习心得。
第三十条
党员必须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因各种原因缺席的党员,要由组织委派专人向其传达会议精神并督促其学习补课。
第七章
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党委委员每人都要挂钩1个基层党支部为党建工作联系点,每个委员的联系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党委委员挂钩联系点的工作要求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党支部以民政工作为中心抓好党建工作,总结党建工作的新经验,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委员要定期到点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指导帮助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到点工作记载簿。
第三十五条
联系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第八章 党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开的形式
党务公开要坚持灵活多样、简便实用的原则,利用党务公开栏、网络、通过会议、文件、简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力求及时、快捷。党务公开栏应设立在便于党员群众观看的地方,有防雨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期更新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开的范围
党务公开的范围要根据内容来确定,适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在党内公开;适宜向社会公开的,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开的内容
(一)固定公开内容
1、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结构情况;
2、党建工作年度计划;
3、党务公开监督电话;
(二)定期公开内容
1、党务活动开展情况;
2、党费收缴情况;
3、党员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情况,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三)随时公开内容
1、重大事项情况:主要包括党委出台的有关文件、重要事项决策等。
2、党员干部违纪处理情况;
3、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主要公开荣誉名称、初定名单及最后确定名单;
4、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对党员、干部职工(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5、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党委、党支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党支部每年至少向党委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十条
各党支部换届选举,党员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布置的专项工作,应按要求完成并作出报告。
第十章
党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遵纪守法,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三条
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四条
注意自身修养,提高文化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第四十六条
坚守本职岗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真正形成争先进、赶先进,比、学、赶、帮、超的新风气。
第四十七条
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要不折不扣,不讲价钱,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一章
发展党员制度
第四十八条
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四十九条
加强入党前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发展对象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第五十条
党支部预审。党支部应做好发展对象材料的预审工作,重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发展对象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第五十一条
发展党员公示。做到选拔、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五十二条
党委谈话。党委了解各党支部发展对象情况、征求党内外意见。谈话时,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党委委员参加。谈话工作由各党支部统一安排。
第五十三条
发展党员票决。党支部在讨论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用票决方式决定。支部大会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并在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到会时方可举行。党委要派员参加,对票决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支部决议。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一次讨论决定多名时,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要将表决结果报党委审批。
第十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五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融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于一体的有效形式,每年组织评议一次。要按照党员标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第五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采取“三评一定”的方法,即: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审定。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根据党委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每个党员应对照标准,认真总结在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地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党性。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别人的批评帮助,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评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将评议情况转达本人,并报党委。
第六十三条
每年评选优秀党员一次,在党委大会上表彰,特别优秀的党员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在民主评议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认真、慎重地予以处置,落实帮教措施,努力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三章
党费收缴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十五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础,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十六条
以支部为单位收缴。党员应于每月发工资时按比例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按规定汇总后全额上缴到局直属机关党委。
第六十七条
党支部应有专人对党费进行收缴,并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情况,党委适时组织检查。
第六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章
党员廉洁自律制度
第六十九条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逐步建立健全与本支部相适应的教育机制、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十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并通过民主生活会,严格检查自己,开展相互批评,发现违法违纪者,立即跟踪追究、严肃处理。
第七十一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亲友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严禁收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禁违规操作,办事拖拉推诿,吃、拿、卡、要。
第七十二条
建立党员业余生活报告制。每位党员要严格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端正生活作风,不能在8小时之外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涉足赌博和色情等不健康的场所,不能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
第十五章
党内监督制度
第七十三条
直属机关党委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施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监督他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洁。
第七十四条
督促局党组(委)学习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第七十五条
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有关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有关全局性的党务工作、业务工作、讨论作风和思想政治建设等问题的重要会议。
第七十六条
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抓好“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同志,改进工作。
第七十七条
督促各党组织按照要求公开党务,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党员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反馈意见的落实。
第七十八条
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干部任免考察和民主评议工作,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干部任免、调整和奖惩,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九条
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严肃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