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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办事规程: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派员上门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列为低保对象,经居委会“两委”讨论同意,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填写有关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镇)通过抽查、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再派员进行抽查、复核无误后,给予审批,确认为低保救济对象,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
  办理机构:申请人户口所在的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县(市、区)级民政局、街道办(镇)所在地的银信部门。
  结果反馈:符合条件的按上述办事规程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在30天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监督机构:揭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科
  联系电话:8217805

电话(Tel):86-0663-8214800 传真(Fax):86-0663-821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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