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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包括新评、补评、调整残疾等级)


  一、法规依据: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等政策规定。
  二、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补评);
  ⒉参战的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⒊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⒋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⒌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三、办理机构:揭阳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四、评定残疾等级的流程:
  ⒈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⒉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6张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⒊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局审查(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规定,建制县〈市〉扩权后,建制县〈市〉民政局直接将有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市辖区需经市民政局审查);
  ⒋地(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⒌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患精神病义务兵、初级士官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其在服役期间患病的,可以申请补评残)。
  补评残的程序参照新评残的程序。

  监督机构:揭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8217806

电话(Tel):86-0663-8214800 传真(Fax):86-0663-821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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