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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广东收养子女须知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内公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
10、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11、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2、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4、其他证明材料。
(三)、证件和材料的要求
1、收养人证明、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所有证件、材料必须备齐原件和复印件;
2、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
(1)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准确填写弃婴的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4)捡拾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内容必须要有捡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抚养等内容;
体检表应由经确认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体检项目应齐全。如弃婴有残疾,体检表和病、残诊断书应具体注明是什么疾病或残疾部位(残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上述证明和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五、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华侨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澳门居民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机关
办理内地公民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七、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
1、收养人备齐收养证件、材料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收养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在当地报刊办理查找其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二)审批发证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交验收养人、送养人签定的《送养、收养协议书》;
3、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6、被收养人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9、收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
10、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1、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12、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
1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14、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5、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17、其他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八、收养关系公证(自愿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办理收养关系公证。
九、户口迁移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收费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收取登记费250元。
十一、办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本人同意的;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4、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三)办理机关
收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十二、监督办法
收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私枉法,受贿索贿等行为,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的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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