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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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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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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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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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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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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自愿
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登记处各自填写一份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3、男女双方当事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大二寸照片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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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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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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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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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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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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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交纳工本费)→颁发《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