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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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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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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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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国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市民政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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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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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揭阳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和填写日期,一式三份)。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和填写日期,一式三份)。
(三)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和填写日期,一式三份)。
上述第(一)至(三)项当事人还需提交2张小2寸单人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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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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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离婚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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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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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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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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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初审→受理→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交纳工本费)→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