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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中国公民、港、澳、台、华侨收养子女服务

办事单位:

市民政局

 主办科室: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申办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属下列情况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
(一)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申办材料:

(一)国内公民办理须提供:
1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书
2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1999524日以前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备注:
1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
、被收养人有送养人(监护组织、机构或抚养义务人)的,必须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指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委托的乡镇或街道)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二)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须提供:
1
、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办理申请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
、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及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或旅行证件;
3)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香港的有权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

办事期限: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计公告期60天),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费标准:

收养登记费每宗250元。
办理公告费用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
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1]98

办事流程

    申请初审受理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登记发证

 

电话(Tel):86-0663-8214800 传真(Fax):86-0663-8217809

网址:http://www.gdjymz.gov.cn E-mailjymzbg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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