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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13.请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何政策规定?
  答:⑴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7号)、《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揭府[2004]15号)精神,我市从2003年冬季开始,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重点安置对象(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⑵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标准发放:市直接收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补助金1.2万元(榕城区1万元);转业士官补助金2万元。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补助2000元。对接枪入伍的烈士子女、弟妹,孤儿的退役士兵及三等伤残军人增发20%的安置补助金;对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和二等伤残军人增发30%的安置补助金。
  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税收、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有关政策。
  14.请问国家和省对定期定量定补的对象有何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定补工作的规定》(民发[1979]60号、[79]财事字355号)的通知规定,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为:⒈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⒉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能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⒊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配偶;⒋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97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省长令第21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烈属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
  
15.请问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可以申请评残吗?
  答:可以,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有:
  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⑵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⑶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无工作单位人员;
  ⑷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⑸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16.请问评残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⑴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⑵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⑶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⑷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17.请问哪类人员可以评为革命烈士?
  答:《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⑴对敌作战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⑵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复发死亡的;
  ⑶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⑷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⑸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18.请问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遗属享受哪些优抚政策?
  答:⑴革命烈士的抚恤,按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的对象包括: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
有关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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