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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


   38.请问自然灾害救济对象的界定?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 [2002]第77号)第十一条: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⑴需要紧急转移的;
  ⑵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⑶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⑷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39.请问家庭困难如何申请社会救济?
  答:申请社会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审批,或者由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社会救济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社会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签署意见后报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签署意见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签署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0.请问救灾捐赠款物主要用在哪些方面?
  答: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⑵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⑶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⑷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⑸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41.请问哪些单位可以作为救灾捐赠的受赠人?
  答: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请问申请社会救济,要多长时间才有回音?
  答: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17条规定: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签署意见后报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签署意见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或街道办)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签署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社会救济的人员,对审查和批准的机关的不予批准或者对答复不服的,或者救济对象对停止社会救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请问五保户生病医疗费怎么解决?如若需要住院治疗,大额的医疗开支由谁负担?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章 供养内容,第九条第㈣款: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我市各县(市、区)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标准是150元,其中部分包含你平时生病时需要的小额费用,如果不够,可以向你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医疗补助或给予报销。
你如果生病需要住院治疗,较大额的医疗开支可由村委会和乡镇民政部门协商解决,同时向县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粤民保[2006]5号)精神,各地应将五保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44.请问凡受灾的群众是否都可以得到救济?为什么?
  答:不是。救灾不是赔灾。按照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受灾后灾民生活困难,自己确无能力解决的才给救济,不困难不救济,困难大多救济,困难小少救济。
  
45.如要捐一些款物给灾区,请问应捐给哪个部门接收?
  答:《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和上级补助的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用于社会救济的捐赠和募集的款物。”你们向灾区捐赠款物,可以直接捐给灾区的民政部门接收,也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收后转送给灾区。
  
46.在救灾救济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救济款物的,请问应怎么处理?
  答:《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社会救济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发放救济款物的;
  ⑵虚报、克扣社会救济款物的;
  ⑶贪污、挪用社会救济款物的;
  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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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冒领社会救济款物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社会救济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请问应该怎样处理?
  答:《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冒领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社会救济款物,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社会救济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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